友情链接

公示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 页 >  公示公告

关于实行住宅工程检验标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华扬工程 时间:2016-05-03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20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及可追溯性,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升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等相关标准要求,将对我市市区住宅工程实行重要实测数据原位检验标识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试行)通知如下:

  一、原位检验标识是指在工程项目的不同实施阶段,参与工程管理的各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将规定的实测检验数据用统一的标签在工程实体上进行的原位标注。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方案等要求,组织施工项目部编制《检验数据原位标识实施方案》,方案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报送建设单位。

  三、各责任主体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及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确定数据标识内容,但下列项目应列入数据标识的范围内:
主体工程:
  1、混凝土结构工程:砼墙(柱)垂直度、平整度、截面尺寸;大便器排水管预留洞;  2、填充墙砌体工程:墙面垂直度、平整度;门窗洞口尺寸;  3、房屋空间尺寸:室内净高。

  装饰工程:  1、内墙抹灰工程:立面垂直度、表面平整度、阴阳角方正;  2、地面工程:表面平整度;  3、房间空间尺寸:净高、开间、进深;  4、门窗槽口的对角线长度差;  5、门窗框正侧面垂直度、门窗横框水平度。

  安装工程:  1、开关位置;  2、大便器排水管位置;  3、插座接线。

  四、原位标识检验应满足附表1的要求,鼓励采用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

  五、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凡列入检验数据原位标识的实测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自检,检查数量、部位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检验数据原位标识实施方案》实施,并将检查结果原位或就近标示于工程实体上。
各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的检查数量不得低于相应专业规范要求,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监理单位进行实测复查,并将复查实测数据进行原位标示。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落实《检验数据原位标识实施方案》,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检。
根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规程》要求,装饰阶段中抹灰工程立面垂直度及平整度、地面平整度、空间尺寸等项目应全数检查并在原位标识。 

  六、当实测偏差值大于现行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值1.5倍,分户验收空间尺寸大于允许偏差的1.2倍,或实测合格点率达不到现行标准要求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及《检验数据原位标识实施方案》进行处理,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项目,经各方协商并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形成书面意见后可不作处理。

  七、施工、监理单位检验验收中,应及时形成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原位标识数据及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应一致、确保真实。

  八、各责任主体应及时对实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九、各责任主体在进行检验数据标识时,应严格依据规范及《检验数据原位标识实施方案》进行检验。对不认真履行质量责任的单位及个人,我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全装修房成品墙面、地面等不宜设置标签的部位可形成相应纸质材料。

  十一、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要实测数据原位检验要求》

附件2《检验数据原位标识标签参考样式》

附件3《插座检查结果原位标识标签参考样式》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