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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等材料检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华扬工程 时间:2015-09-10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201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钢管、扣件等材料使用标准
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材料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中,钢管质量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施工现场模板支撑系统,提倡使用承插式组合型钢管脚手架。
(二)检验范围
我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材料应见证取样,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检验要求
(一)进场前要求
钢管、扣件等材料在进场前,产权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钢管、扣件等材料检验合格证明及扣件出厂合格证明,其质量应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进场后见证取样检验要求
1、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等材料在现场使用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监理、产权等单位共同进行见证取样。
2、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应按照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见证检测智慧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14〕104号)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对现场取样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送检时,应伴送到检验检测机构。
(三)取样标准
现场取样时:钢管应以一个项目工程同一产权单位为一个批次随机抽取一组进行封样;扣件应以一个项目工程同一产权单位同一制造厂为一个批次随机抽取一组进行封样;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或其它型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以一个项目工程同一产权单位同一制造厂为一个批次随机抽取一组进行封样。每一组钢管、扣件等材料取样的标准如下:
样品名称
每组取样数量
扣件
直角扣件32个,旋转扣件24个,
对接扣件16个,底座8个
钢管
现场随机抽取2根钢管,每根钢管弃端部100mm后截取800mm长。
碗扣式钢管
脚手架构件
上碗扣8个,下碗扣8个,横杆接头8对,
横杆焊接接头8个,可调底座8套。
其它型式承插
钢管脚手架构件
参照相关现行标准要求抽取
三、有关要求
(一)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钢管、扣件等材料使用台账(钢管、扣件等材料进场及使用管理统计表见附件),并详细记录其来源、数量和进场前等材料合格证明及扣件出厂合格证明以及进场后见证取样检验情况,防止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在施工现场使用。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等材料的监理工作,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每批次钢管、扣件等材料进场前,应严格审核是否具有检验合格证明及扣件出厂合格证明。未提供相关资料的,不得同意进场,不予见证取样送检。
2、扣件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的,应督促施工单位退场,并做好退场监督记录备查。
3、加大对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所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材料的质量及搭设方案的监督力度。如钢管见证取样检验结果与拟组织实施专项施工方案中设计计算不符的,应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整改纠正,确保符合安全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4、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强化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的日常巡视检查和验收工作,如发现钢管、扣件等材料质量有问题时,应进行实体抽样复检。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检验依据和规程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四)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钢管、扣件等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抽查制度,对已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并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材料可进行随机抽查复检。特别是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脚手架或高大模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材料,应加大抽查复检力度。
(五)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等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及使用管理工作,对不执行检验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
附件:钢管、扣件等材料进场及使用管理统计表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