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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发〔2017〕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华扬工程 时间:2017-11-11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201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徐建发〔2017104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精神,强化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深基坑及处于人口密集、周边环境比较复杂区域的基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将会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因此,建筑施工各相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提高对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明确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面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各类地下管网、工程周边环境信息等资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门基坑支护设计,并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规范标准设计;经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委托图审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应将深基坑工程纳入项目总包,不得肢解发包;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规定编审、论证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支护施工图纸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实施施工现场的第三方监测。

基坑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组组长)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深基坑验收,同时应邀请至少2名参加本深基坑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其中1人任验收组副组长)参加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在深基坑工程所在区域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验收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二)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勘察,并提交勘察报告。参与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含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参加深基坑工程的验收。

(三)设计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中出现深基坑工程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要求;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基坑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不得降低设计等级标准;并提出保障深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

(四)监理单位:审核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深基坑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立即责令停工,不得同意下道工序施工,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参加基坑工程的验收。

(五)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深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并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总负责。按规定组织对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基坑工程施工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按规定对支护、止水等使用的原材料等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未见证取样检测及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

基坑施工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基坑工程验收,未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监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依规编制监测方案,并获得施工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当出现监测指标达到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报警值时,应及时报告。

三、落实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应提交包含深基坑在内的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并保证实施过程所需的费用。

(二)勘察单位:地质勘察报告应真实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保证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降水处理和周边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制定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围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并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深基坑设计方案应组织专家评审。

(四)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江苏省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标准化格式文本)》、设计文件及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编制并实施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理细则,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五)施工单位: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专家组长签署意见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方能实施。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具备可靠的保障措施,能够满足深基坑工程正常施工及现场应急救援所必需的机械设备。

深基坑施工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坑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发现违反专项施工方案情形的,应立即整改。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坑顶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搭建临时设施、设置塔式起重机等应征得基坑设计单位同意。

基坑周边应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同一垂直面上下层之间应设隔离防护,设置作业人员上下专用通道。

基坑施工必须采取基坑内外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出现积水和漏水流砂。汛期施工,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基坑停止降水及封井的时间,应根据现场实际进度情况、并征得土建设计单位同意。

基坑施工必须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及时回填。采取换撑的支护结构未达到拆除条件前严禁拆除支撑。

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施施工监测,指定专人对基坑周边进行巡视,出现危险征兆时应立即报警。

基坑支护施工完成、完成自检合格后,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严格审核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杜绝出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四、加大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应急处置力度

(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深基坑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危险源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深基坑支护工程完成或基坑开挖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有效使用年限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对于长期搁置、没有连续施工的基坑,再次施工时,应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重新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

(三)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险情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现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必要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技术管理人员、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对现场险情进行评估,制订、并实施应急处置方案,严控现场险情进一步扩展,防范各类次生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政府进行报告。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违规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失信惩戒等手段敦促、警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触犯刑法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确保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1110